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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时间: 2025-03-30 05:06:09 |   作者: 智能镜

  当前位置:首页部门频道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江门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消〔2025〕2 号)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江门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瓶车(含电池)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瓶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做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管理,属于配套设施与新建建筑一并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或在既有居住小区内增设且属于限额以上工程的,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在既有居住小区内增设且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联合镇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指导属地做好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居住小区电瓶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七条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电瓶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瓶车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居住小区,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九条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瓶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设置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对电瓶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电瓶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电瓶车租赁经营主体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投放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鼓励、引导使用电瓶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电瓶车引发火灾事故的,电瓶车使用人应配合提供起火车辆相关信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火灾事故登记,搜集与电瓶车相关的痕迹物证和信息,公安、市场监管、工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起火电瓶车相关信息进行溯源,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及其电池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